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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银行帐号收款案】广东梁某收老板之托用自己银行帐号收款20万元被起诉不当得利 经专业律师代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何少挽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05
浏览量:1727

作者:何少挽律师团队 时间:2017-12-5

导言:2016425日上午15时许,广东梁某受老板之托用自己银行帐号收款20万元被起诉不当得利。东莞著名律师何律师接受委托案件后,及时配合原告收集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诉,经过何律师的有效代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一、  案情简介

2016年4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广东梁某受其公司老板王某之托使用自己银行帐号接收从原告赖某处借到的20万元。事情发生后,被告梁某的公司老板破产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原告赖某借款20万元。故原告赖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梁某通过自己银行账号接收的20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被告在接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及时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东莞著名律师何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后经过何律师与被告的积极配合收集证据,何律师通过有理有据据理力争的代理方式,使深圳市宝安区法院、深圳市中级法院采纳了被告(被上诉人)梁某代理人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被告梁某通过自己帐号收款20万元是否具备法定事由。

(2)  案涉20万元是如何使用。

三、  针对焦点的辩论

(1) 被告梁某接收20万元具备法律依据,被告在借用自己银行账号之时让自己老板王某出具了一份收款说明及款项安排说明。原告赖某的出借款项在银行转账备注中写明“出借大米王总”与收款说明形成相互印证的证据。原告赖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法院曾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实际借款人王某及本案被告梁某,但因自身原因撤诉了,其起诉与本案说明存在诸多相互矛盾之处。

(2) 被告梁某已经完全按照自己老板王某出具的用款安排将20万元款项全部使用完毕。

四、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

首先,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被告梁某进行沟通并让其收集有备注银行转账记录、原告赖某前案起诉的起诉状及撤诉的民事裁定书、实际借款人的借用帐号的说明及用款安排说明是本案致胜的关键;

其次,分析本案中原告赖某、被告梁某、案外人(实际借款人)王某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及对本案结果产生应到承担什么责任。得出结论是被告梁某是受案外人王某之托接收原告赖某出借的20万元,该20万元转到案外人王某指定的被告梁某的银行帐号时,原告赖某与案外人王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即生效。

最后,组织简洁、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法律术语向法官阐明原告代理人的观点,使法官对此产生共鸣。最终达到了帮助被告梁某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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