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少挽律师团队 时间:2017-12-4
导言:2017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广东东莞张某突然收到自己银行卡在日本东京被盗刷5万元的短信,而张某此时正在东莞的公司内上班。东莞著名律师何律师接受委托案件后,及时配合原告收集证据材料,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收集第一手原始证据之后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经过何律师的有效代理,法院判决某国有银行全额赔偿原告张某被盗刷的款项。
一、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6日上午10时许,广东东莞张某突然收到自己银行卡在日本东京被盗刷50000元的短信,而张某此时正在东莞的公司内上班。张某此时的借记卡原件及身份证均在自己手上。
原告在事情发生后,及时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东莞著名律师何律师为其追回损失。后经过何律师与原告的积极配合下,何律师通过有理有据据理力争的代理方式,使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人何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处某国有银行全额赔偿原告张某被盗刷的所有损失5万元及利息。
二、 本案争议的焦点
(1) 在日本东京的5万元消费是否系原告张某的本人真实消费。
(2) 某国有银行是否对原告张某的借记卡(即储蓄卡)的账户及密码尽到保密义务。
三、 针对焦点的辩论
(1) 该消费发生在日本东京行为极为可疑,首先,案涉款项被消费时原告张某在东莞上班。在接到款项被消费后及时带上本人身份证及真实的储蓄卡往某国有银行查询款项是否真实发生并在确认是真实发生之后并直接前往公安局进行报案。以上行为足以证明案涉消费非原告张某本人或授权下的消费。
(2) 被告某国有银行负有提供完备安全可靠的信息防护系统,保护原告张某卡内的资金安全。本案中的案涉消费行为证明存在伪卡消费的行为,同时伪卡的使用需要经过某国有银行的安全防护系统进行识别。现实是被告某国有银行的信息防护系统不能识别伪卡是否属于真实的储蓄卡并允许款项流动,其行为证明被告某国有银行存在过错。
四、代理律师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
首先,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原告进行沟通并向被告某国有银行收集了第一手银行转账记录及第一时间去公安局报案的资料是本案致胜的关键;
其次,分析本案中原告张某、被告某国有银行、案外人盗刷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及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及对本案结果产生应到承担什么责任。
最后,组织简洁、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法律术语向法官阐明原告代理人的观点,使法官对此产生共鸣。最终达到了帮助原告张某追回全部损失的目的。
感言:专业的事就要找专业的人去办,重大疑难案件要找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