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7年5月某日晚,广东男子苏某某在东莞大岭山镇某酒店因追债欠款人人身自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刑事拘留。东莞刑事辩护律师何律师介入案件后,在办案期限内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有效辩护,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苏某减轻处罚。
一、案情简介
2017年5月某日晚,广东男子苏某某在东莞大岭山镇某酒店因追债欠款人人身自由。后在欠款人通过微信名为借钱还账,实为求救情况下,经过民警现场盘问,苏某某被带往派出所并刑事拘留。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专门办理刑事犯罪案件的何律师,委托何律师在本案中为嫌疑人苏某某提供法律帮助。后经律师努力,东莞市第二法院我采纳何律师的辩护意见宣布对其判处减轻处罚的有期徒刑6个月。
二、以限制人身自由方式追债构成什么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
三、盗窃罪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刑事辩护律师在本案中发挥的作用?
首先,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向他全面了解本案的案情,因为家属往往不清楚具体案情,向嫌疑人本人了解案情是开展其他一切工作的基础;
其次,积极沟通,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受害者进行沟通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并争取获得谅解。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情况后发现,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对认定其构成非法拘禁罪并无异议,争取对其有利的量刑情节成为本案的重点。嫌疑人家属也曾试图联系受害者,但被告知我们不和嫌疑人家属直接沟通,有什么想法找律师和我们沟通。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通过与被害人多次沟通,最终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后,在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与家属配合下,通过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积极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苏某某进行减轻处罚处理。